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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,挖别人骨灰盒进行敲诈,该如何处罚?

来源:      2019-3-25 17:31:49      点击:


“发丘印,摸金符,搬山卸岭寻龙诀”,这么一句看来深不可测的话其实讲的是关于古代盗墓的几大派系。因为随着古代文明的发展,人们出于对死者的尊重,养成了厚葬的风俗习惯,造成盗墓行为越来越多,当时也无人过多制裁和限制这种行为,所以盗墓逐渐也就形成专业派系。到了现代,盗墓是一种极为不道德的违法行为。去年7月,浙江就发生一起盗窃公墓事件,不过他们的目标不是金银财宝,而是骨灰盒,这是怎么一回事呢?

陈某和沈某都是浙江黄岩人,同为90后的两人相识6、7年,关系“很铁”。陈某在一家模具厂打工,沈某去年开始做了一名滴滴司机。陈某无聊时会找上沈某,陪他一起开滴滴聊天。去年7月份时,陈某告诉沈某,他沉迷网络赌博,输了很多钱,天天被人逼债,无心打工了,只想着才能让人不辛苦来钱又快。沈某也跟着感叹自己这么辛苦开滴滴也赚不了几块钱。于是陈某提出,去公墓盗窃骨灰盒,然后以此向死者家属索要钱财。沈某知道,陈某之前做过这件事,还因此被行政拘留过,但想想两人关系这么“铁”,念在相识情分在陈某提了几次后也就没再反对。

盗窃骨灰盒并向家属索要钱财行为涉嫌几个罪名?

如果陈某与黄某盗窃骨灰盒并且向家属索要巨额钱财,那么其一,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有预谋的从公墓盗窃骨灰盒,涉嫌触犯了《刑法》第302条,构成盗窃骨灰罪。其二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骨灰勒索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涉嫌触犯了《刑法》第274条,构成敲诈勒索罪。侵犯了两种不同的法益,需要数罪并罚。

7月16日,沈某驾车载着陈某去黄岩各处公墓踩点。次日中午,陈某让沈某开车带他去澄江街道柜岙公墓。到了目的地,沈某坐在车子里等。陈某带着工具 偷摸进入公墓。约半个小时后,陈某回到车上,称自己已盗取一个骨灰盒,并藏匿在公墓附近。此后,陈某设法取得墓主人的家属联系电话,向对方索要“赎金”,对方家属开始不信,后来不予理睬,最后向警方报警。陈某的如意算盘落空,一气之下,跑去将骨灰盒毁坏。后墓主人的家属自行找回骨灰盒,骨灰及骨灰盒均已毁坏。

故意毁坏骨灰损害是否要和盗窃骨灰行为数罪并罚?
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302条规定:盗窃、侮辱、故意毁坏尸体、尸骨、骨灰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的法条。所谓选择性罪名,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,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,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。选择性罪名是复杂的犯罪构成的一种。不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有多大的选择范围,实际都只是一个犯罪构成。都只能按照一罪处罚,不过应当根据行为的复杂性,在量刑上有所区分。

同年8月8日、8月18日,沈某、陈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,1月2日,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盗窃骨灰案。法院认为,陈某、沈某相互结伙,为索要钱财,秘密窃取骨灰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骨灰罪,被告人陈某、沈某被法院以盗窃骨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7个月。

为什么两人受到的刑罚不一样?

本案中,陈某和黄某以共同的故意实施了盗窃骨灰盒的行为,是共同犯罪。共同犯罪行为需要对所有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,但不同的犯罪分子量刑的标准是不一样的。陈某在参与的这起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,黄某在这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,是从犯。《刑法》第27条第2款规定,对于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所以陈某被判处1年刑期,沈某只被判处7个月。

无论刑罚的轻与重,违反国家法律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。知法为基,所以凡事三思;守法为度,因此比三思更重要的是三思而后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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